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37號
KSDM,110,聲,1337,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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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晉瑩






具 保 人 陳唐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
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伍晉瑩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 陳唐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後,由法 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具 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 第11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係以被告逃匿為要件,倘被告係因另案在監執行以致於無 法主動到案,自難認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後 ,由法院釋放在案,而該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
㈡檢察官執行上開案件時,分別以傳票送達被告位於「高雄市 ○○區○○○街0 巷00號4 樓之2 」、「高雄市三民區義光 街38巷8 樓之3 」之居所,命被告應於110 年5 月6 日到案 執行,上開傳票各於110 年4 月21日寄存於各該轄區派出所 ,惟被告並未主動遵期到案,經檢察官命警拘提亦未拘獲等 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可參,固堪認定。惟被告因另案於110 年3 月22日入法



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傳喚時既因另案在監,則檢察官將傳 票送達被告上開居所,而非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自非合法 傳喚,況被告當時既因另案入監執行,自無逃匿之情,依前 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 ,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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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