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世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世揚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黎世揚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 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罪。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軍重訴 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替代役實施條例 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0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 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 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 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 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 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 難;復審酌被告自述需照顧女兒及91歲爺爺之動機、原定10 9 年12月7 日起回役未報到,經主關機關另予核定報到日期 後未服役、素行與擅離職役之期間等;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 年度偵字第1085號
被 告 黎世揚 男 28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道里0 鄰○○○路
00巷00弄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世揚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第一中隊苓雅 分隊之替代役役男。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已通知黎世揚應於民 國109 年12月7 日報到,而其遲至109 年12月8 日始報到。 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另行指定109 年12月10日服勤,豈料黎 世揚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 職役逾7 日,竟仍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未於109 年12 月10日應到勤之日至該隊報到,且於同年12月11、12、13、 14、15、16日均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世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苓雅分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 累計紀錄表、工作紀錄簿、勤務分配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 逾7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鄭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