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都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都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金黑剛花生 1 包」更正為「黑金剛花生1 包」,犯罪事實欄及證據部分 之被害人姓名「李坤樺」均更正為「李昆樺」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李都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 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危害社會治 安,所為實不足取。再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嗣後已與被害 人李昆樺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307 元,有和解書1 紙 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1頁),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因錢不夠想拿來配飯吃而行竊之犯罪動機 、目的,徒手竊取商店開架陳列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 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及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與健康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本院卷第11頁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已有多次竊盜之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黑金剛花生1 包、冠億蠶豆2 包、冠億花生糖2 包 、台北時報1 份、蘋果日報1 份,均為本案被告犯罪所得, 然因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實際賠償307 元,業如前述,應 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實有 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939號
被 告 李都芳 女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4
樓之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都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12月24日9 時4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 號之統一超商新旺淇門市,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李坤樺管領 、陳列在貨架上販售之金黑剛花生1 包(售價新臺幣【下同 】65元)、冠億蠶豆2 包(每包售價30元)、冠億花生糖2 包(每包售價39元)、台北時報1 份(售價15元)及蘋果日 報1 份(售價20元),得手後未結帳逕自離去。嗣經李坤樺 發現失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 ,始獲悉上情(李都芳已賠償並與李坤樺達成和解)。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都芳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李坤樺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 錄影光碟1 片及擷取照片1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三、另報告及告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竊取冠億蠶豆、冠 億花生糖各達3 包之節。然此部分為被告堅詞否認,且該等 商品未經警自被告處扣得,再觀諸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顯示,亦未能見得被告所竊取冠億蠶豆、花生糖之 數量有各達3 包之情,故此部分除被害人指述並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佐證,無法排除是因遭他人竊取、遺失、清點失誤 或其他原因造成之可能性,尚難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接續犯 之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