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616號
KSDM,110,交簡,161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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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順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順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順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4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另併科罰金 新臺幣2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 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而查被告前於109 年12月25日甫因酒後駕車經查 獲,並於110 年1 月22日經本院以110 年度交簡字第148 號 號判處科刑,並於110 年2 月24日確定在案,有該案之判決 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其距前次遭查獲 之時間僅間隔不到半年,即再次違犯本罪,顯見其係心存僥 倖、漠視法紀,不僅置自身安危於不顧,更罔視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殊值非議;並考量被告本件係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47毫克;兼衡本件幸未肇致實害之危害程度、被告始 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次係被告第5 度酒駕經查獲, 而除酒駕科刑紀錄,並無其他前科之素行,有上揭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暨其於警詢中 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 揭露,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866號
被 告 呂順有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順有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街 00號住處飲用藥酒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5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5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 因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5時54分,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後,進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順有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順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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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