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6號
KSDM,110,交易,6,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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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祺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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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