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38號
KSDM,109,附民,538,202107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蘇丁賀
被   告 曾志樺(原名曾志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41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17 號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