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雄
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俊雄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對本案提起上訴 ,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 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