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宋嘉凌
陳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被 告 駱文豪
陳宏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駱文豪、陳宏志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業 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 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2 人此部分之訴應予 駁回,其等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三、至原告2 人對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莊 世皇、謝瑞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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