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宋嘉凌
陳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
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
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之
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 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
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該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
法益之性質。本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共犯張峻豪(經本
院通緝)共同以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
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犯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風淩公司亦因法人之
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29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均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被告莊世皇
、謝瑞昌及風淩公司有罪在案。原告2 人主張其等為風淩公
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2 人對被告駱文豪、陳宏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