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60號
KSDM,108,附民,160,202107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宋嘉凌
      陳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
  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
  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之
  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 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
  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該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
  法益之性質。本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共犯張峻豪(經本
  院通緝)共同以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
  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犯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風淩公司亦因法人之
  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29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均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被告莊世皇
  、謝瑞昌及風淩公司有罪在案。原告2 人主張其等為風淩公
  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2 人對被告駱文豪陳宏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1/1頁


參考資料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