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492,6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8,600 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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