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得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真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