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國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婷
法定代理人 蘇○榮
梁○修
代 理 人 王翊瑋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雄市立上平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相 對 人 徐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上國
易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國字第10號民 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上國易字第1 號受理 (下稱本案訴訟)。查,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 會(下稱橋頭分會)就本案訴訟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結果 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有該 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橋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 稽(見本院卷第9 、15、17頁),足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 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 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