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林翠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被上訴人 陳進發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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