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09年度,8號
KSHV,109,重勞上,8,2021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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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春蘭 
      謝麗蘭 
      賴燕美 
      詹瑞雲 
      劉朝花 


被 上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
5 月19日本院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1日送達,有送達 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29 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繳 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531 頁至第53 3 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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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