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0號
KSHM,110,附民,50,2021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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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秀玉
      陳 尺
      黃炳魁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㈠被告周瑞慶(下稱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秀玉新臺幣(下同) 75萬元、給付原告陳尺150 萬元、給付原告黃炳魁50萬元, 並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㈡原告林秀玉陳尺黃炳魁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陳述略稱:
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重訴第1 號刑事判決,被 告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違反銀行法、詐欺 取財之犯意,將圓富科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億圓富集團總裁,另成立巨富景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對外宣稱將以投資股權方式獲取利 潤、集團未來將上市、上櫃云云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致原告林秀玉陳尺黃炳魁(下稱原告等3 人)陷於錯誤 ,分別投資75萬元、150 萬元、50萬元至被告招攬之投資方 案,嗣因原告等3 人投入之資金無法收回而受損,始知受騙 。又被告現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由鈞院審理中,爰依法求 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法



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53 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等3 人所請求之同一事件,業經其等向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7 年度附民字第737 號 ),並經該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嗣經言詞辯論終結, 該院已於109 年9 月18日以108 年度金字第152 號判決,有 該份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0頁)。是原告等3 人復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首揭條文,本件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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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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