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50號
KSHM,110,聲,1150,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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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華鑫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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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