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3號
KSHM,110,聲,1063,202107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信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信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信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3 年6 月、18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7年6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