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翊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翊華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108 年聲字第616 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5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