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31號
TNHV,110,抗,131,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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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阮黃幼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月容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
13號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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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