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51號
TNHV,109,上,351,2021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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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蔡子勤
蘇怡芳


被上訴人 郭謜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謜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5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 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是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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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