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士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
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士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士軒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63676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 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