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竣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竣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竣傑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臺南地院及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等 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雖已執行完畢, 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 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