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尚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尚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