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98號
TCHV,110,聲,98,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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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蘇柏俊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宗
蘇鈴慧
代 理 人 李曉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甘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2
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8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9號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84號),符合 無資力要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查詢問表、審查表各1 份、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各3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7頁、第23 頁至第33頁),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上訴之主張,需經 調查始能審認,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 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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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