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10號
TCHV,110,聲,110,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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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呂志忠

代 理 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古鳳美黃騰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上字第54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爰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見本院卷53 頁),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應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提 起本件上訴,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 訴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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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