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05號
TCHV,110,聲,105,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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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肇霖宮福德寺

法定代理人 陳木仕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楊開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
0年度重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 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片面依據相對人陳報,即更正筆錄,確 實不妥,聲請人自有聆聽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民國 110年3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目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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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