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96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賴水生 湯源福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彭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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