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號
TCHM,110,聲,3,2021070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世坤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素娟


祁興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
995、2014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祈興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祁興國」;附表二編號35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祈興國」之記載,係「祁興 國」之誤繕;附表二編號35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號」之記載,係「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之誤繕, 惟該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 ,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