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川源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監 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4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又依執 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 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 部矯正署自強外役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附保護 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 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 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