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神順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神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神順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95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