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泉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泉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泉益前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