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家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家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4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