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76號
TCHM,110,聲,1776,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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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硯熙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硯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硯熙前因商業會計法、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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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