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人傑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唐人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此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3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 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對 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唐人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07.10 107.07.10 107年6月間某日至 同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08.0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3.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2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7.07.26 107.07.26 108.01.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85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判決 日期 108.05.09 108.10.02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5.31 108.10.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5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17罪) 有期徒刑15年1月(6罪) 犯罪日期 107.05.11 107.05.15 107.04.01、107.04.03 107.04.05、107.04.06 107.04.16、107.04.17 107.04.19、 107.05.08(2罪)、 107.05.13、107.05.14 107.05.16、107.05.25 107.05.29、107.06.01 107.06.05、107.06.07 107.06.08、 107.04.16、 107.06.10、 107.04.10、 107.06.14、 107.06.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判決 日期 109.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7至11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5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4.26、 107.05.05、 107.05.26、 107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107.06.22 107.04.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 判決 日期 109.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7至11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