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10號
TCHM,110,聲,1710,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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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紹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紹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紹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640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李 明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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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