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96號
TCHM,110,聲,1696,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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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世文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 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 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 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11/01 106年9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 第121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第7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42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06/10/30 110/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342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1/27 110/05/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 第523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7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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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