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U DINH BAO(譯名:朱庭寶)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VAN BINH(譯名:武文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E BAC(譯名:阮世北)
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E VIET(譯名:阮世越)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庭寶、武文平、阮世北、阮世越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庭寶、武文平、阮世北、阮世越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執行羈 押,至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