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864號
TCHM,110,上訴,864,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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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U DINH BAO(譯名朱庭寶)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VAN BINH(譯名:武文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E BAC(譯名阮世北)



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E VIET(譯名阮世越)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庭寶、武文平阮世北、阮世越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庭寶、武文平阮世北、阮世越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執行羈 押,至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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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