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約保證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10年度,27號
TPHV,110,重再,27,202107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萬2,6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萬6,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任正

1/1頁


參考資料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