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Barnes Road, Accra, 迦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Plateaux, Cocody, Abidjan,象牙海岸(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合純等人間保全證據抗告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 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原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惟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 ,無從認其目前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 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情事。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