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黃秋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夢琨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
度上字第2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O年度上字第二六七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0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67號事件之上 訴人,為留存記錄以維護自身權益,有聽取歷次庭期錄音內 容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