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683號
TPHV,110,抗,68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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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83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事件,追加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及
霍可兒(NANCY M.WALKER)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抗告人對相對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起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後,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再具狀追加科 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LLC及霍可兒(NANCY M. WALKER)為被告(見原審卷第169頁),陳稱相對人與追加被 告毀壞其名譽與工作權益,應負共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 審以其未敘明追加之原因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且於109年11月16日陳報之起訴狀英文譯本亦未列霍可兒 為被告,與應備之程式不合,於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追加之原因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 提出繕本及英文譯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2日寄存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同年2月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 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41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法院 於110年2月1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於110年3月14日提起抗告,然並未提出 抗告理由,經本院於110年6月18日函請抗告人於文到7日內 補正抗告理由,該通知已於110年6月24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永和分局,於同年7月4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抗告人迄未提出,其抗告自難認 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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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