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80號
TPHV,110,抗,580,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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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
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 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著有 明文。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提起抗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亦據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 定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其抗告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智慧生醫公司),復再以環宇美麗投資公司(代表人李 光輝)為智慧生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9頁),而 未以公司變更登記登記之代理人為「詹易真」不符(原審卷 第105頁至108頁,本院卷第19頁)。智慧公司雖提出名稱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同日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等件,主張其經上開股 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云云,惟抗告人於109年11 月11日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日董事會議事錄(記 載:「選舉結果:推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代表陳威廷 為董事長」),向新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 、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業經新北市政府商業處於109年11 月23日以「…貴公司於109年9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惟貴



公司109年11月10日補正所附之持股證明 (109年7月7日之股 東名簿),尚無足資證明繼續持股3個月以上,又申請文件 表明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為李光輝等股東,惟開會通知書係 以公司名義而非召集權人名義寄發,未符前揭公司法及經濟 部函釋規定,爰駁回貴司旨揭申請。另貴公司109年9月21日 股東臨時會選任法人股東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10 9年9月21日董事會選舉結果為選任該公司法人代表陳威廷為 董事長,惟陳君非董事,貴公司董事會選任非董事為董事長 ,並以其為公司負責人為本案申請,其申請人不適格爰駁回 本案申請。」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申請,此有經濟部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存卷可稽(原審卷第85頁),並經本院向臺北市 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且抗告人對該 處分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業於110年4月20日以經訴字第1100 6303150號駁回,有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可稽(本院卷第166頁 至168頁),尚難認智慧公司已經抗告人股東臨時會選任為 董事長,智慧公司以其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抗告 ,其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嗣經本院於110年7月14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雖於同年7 月21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惟仍列智慧生醫公司為法定代理人 ,僅另增列「職務代表人陳威廷」(本院卷第107頁),並 提出109年9月21日董事會議事錄記載:「選舉結果:智慧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出席代表陳威廷)」(下稱新董事會 議事錄)及董事長職務代表指定書各1份為佐(本院卷第119 頁、121頁)。然其所列之法定代理人智慧生醫公司仍與抗 告人公司登記之代表人不符,另參酌所提出之新董事會議事 錄,與原申請變更登記所提之董事會議事錄,均為109年9月 21日同一天召開,惟二份議事錄所載之選舉結果竟有不同, 新董事會議事錄之內容,自難逕認為真實。且抗告人嗣於11 0年1月25日再持前揭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新董事會議事錄 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仍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2月4 日以無法判讀其所召開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 為誰、主席如何產生(應由召集權人互推而非出席股東推選 ),及其開會通知書並非由其所表明之召集權人李光輝等股 東所寄發,未符公司法第173條之1及經濟部函示為由,駁回 其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申請案,此業經 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難認 抗告人已於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 ,則不論是否新增陳威廷為智慧生醫公司之職務代表人,然 仍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故本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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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