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80號
TPHV,110,抗,580,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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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李光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 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著有 明文。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提起抗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亦據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 定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抗告時之法定代 理人為詹易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第105頁 至108頁,本院卷第19頁),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以詹易 真為其法定代理人。且其抗告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為智慧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智慧生醫公司),並謂:智慧生醫 公司業經抗告人公司於109年9月21日臨時股東會中選任為董 事,復經董事會推舉為董事長後就任,已生效力,不以經主 管機關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為生效要件云云。惟觀諸抗告人 於原審提出記載「代表公司負責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31頁至32頁、35頁至36頁),並 無任何主管機關章戳,復與經濟部登記之公示資料不符,而 經相對人否認真正,已難信為真。又抗告人雖提出109年9月



21日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影本,記載決議選任智慧生醫公司 為董事(本院卷第17頁至18頁),但並無進一步提出其董事 會已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之會議記錄。再參酌新北市 政府商業處曾於109年11月23日以「…貴公司於109年9月21日 召開股東臨時會,惟貴公司109年11月10日補正所附之持股 證明 (109年7月7日之股東名簿),尚無足資證明繼續持股3 個月以上,又申請文件表明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為李光輝等 股東,惟開會通知書係以公司名義而非召集權人名義寄發, 未符前揭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規定,爰駁回貴司旨揭申請。 另貴公司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選任法人股東智慧生醫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109年9月21日董事會選舉結果為選任該 公司法人代表陳威廷為董事長,惟陳君非董事,貴公司董事 會選任非董事為董事長,並以其為公司負責人為本案申請, 其申請人不適格爰駁回本案申請。」為由,駁回抗告人公司 於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 更登記案,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卷可稽(原審卷 第85頁);且依抗告人該次變更登記申請所檢附之109年9月 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確記載「選舉結果:推選智慧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法代表陳維廷為董事長」,嗣抗告人雖於110年1月 25日重新提出一份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記載「選 舉結果: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出席代表陳威廷)」 ,重新申請變更登記,惟仍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2月4日駁 回其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申請案,此亦 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尚難 認抗告人已於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 長。況抗告人於抗告狀改列載由「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為李光輝,下稱環宇公司)擔任智慧生醫之代 表人,亦核與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之規定未合。從而,抗告人以智慧生醫公司(代表人環 宇公司)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抗告,其法定代理權尚有 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茲限上訴人於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 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於抗告狀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 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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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