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58號
TPHV,110,抗,558,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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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58號
抗告人 李正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補字第380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貳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已無債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0元,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原法院起訴主張相對人 對其母親黃雪嬌有2,900萬元之借貸債權,其與父親李進來 及兄弟李正忠李天富,除擔任連帶保證人外,並提供附表 所示不動產(下逕稱某人不動產)設定抵押為擔保。詎相對 人竟於上開借款到期前,以未再繳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 9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由,聲請原法院核發107年度司 拍字第16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 ,實屬不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求為撤銷1 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之判決等語。惟相對人聲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後,於108 年8月28日持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 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8690號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附表所 示抗告人、李正忠李天富不動產,執行法院因抗告人不動 產已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查封在案,將此部分移併 該署108年度他執字第19號事件執行,另將李天富不動產以1 ,038萬9,999元拍定,李正忠不動產以1,788萬8,888元拍定



,相對人於110年4月14日陳報債權本金為2,082萬8,343元等 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及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查明,並影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至72頁),足認 抗告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得以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 利益,應以相對人最後陳報執行債權本金2,082萬8,343元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抗告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 元云云,並不可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2萬8,343元,原裁 定核定為2,725萬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雖未及此, 惟原裁定既有不當,應由本院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依據,應俟本件裁定確定後,再依 據確定訴訟價額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附表:
所有權人 李正忠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00 4分之1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00 4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220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153-18地號 加強磚造4層 一層:70.40 騎樓:14.85 總面積:85.25 1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號
所有權人 李正豐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00 4分之1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00 4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220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153-18地號 加強磚造4層 二層:85.25 總面積:85.25 1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0號
所有權人 李天富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00 4分之1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00 4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220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153-18地號 加強磚造4層 三層:85.25 總面積:85.25 1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0號
所有權人 李進來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00 4分之1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00 4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2095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153-18地號 加強磚造4層 四層:85.25 總面積:85.25 1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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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