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382號
TPHV,109,上,1382,2021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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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丁英豪
丁英哲
丁英明
鄭文馨
兼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丁峰全
被上訴人 吳進雄


黃明皇



吳貴晴(原名吳進炎)


古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
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 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 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上 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



狀查詢表可查(見本院卷第239、241頁),依前揭說明,其 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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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