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33號
TPHV,106,上,233,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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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李尚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美蘭黃鄭美玉鄭美華、鄭美珍、鄭
美蓉、湯方宇曾國泰林淑華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3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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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