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43號
TPHM,110,聲,304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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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業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82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99號、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另犯 毒品、詐欺、偽證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8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32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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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