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07號
TPHM,110,聲,3007,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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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19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四) 字第93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 8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7日入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76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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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