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05號
TPHM,110,聲,300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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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永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永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刑及 執行如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 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37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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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