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 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 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